甲方: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
乙方:
甲方受乙方委托,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为乙方提供社会保险代理服务。
一、代理服务项目:
(一)代缴社会保险费
甲方为乙方代办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代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生育、医疗)。
1、养老保险费:单位参保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费率缴纳;员工个人以个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费率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缴费数不低于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
2、医疗保险费:单位参保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重特病统筹费按O.6%的费率缴纳;员工个人缴费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费率缴纳,重特病统筹费按每人每月1元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3、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缴纳,员工个人无须缴纳该保险费用。
4、生育保险费:单位参保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O.9%的缴费费率缴纳,员工个人无须缴纳该保险费用。
5、上述四项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基数和费率,应以社保征收部门的最终核定额定额度为准,如遇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政策性变化则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执行。
二、代理人数:
乙方共有 名员工需要甲方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乙方员工如有增加,需按增加人数增加相应的代理服务费。
三、代理期限: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确定的代理期满前30天,协商是否继续代理业务的事宜。如代理期满,甲乙双方未能就继续代理业务达成一致,甲方将自代理期满之日起,停止对乙方的代理业务。
四、代理服务费:
1、乙方每月20日前通过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将需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交到甲方。
2、乙方与其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须向甲方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明,并及时变动参保人员。
3、收取乙方社会保险服务代理费每人每月 元,服务代理费合计 元(大写: )。
4、乙方应缴保险费和代理服务费全额到帐后,甲方开始为乙方提供协议内约定的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协议期内乙方员工减少时,已交代理费不再退还。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给甲方代理服务费和各项委托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于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以上费用,导致协议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不能如期履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若乙方向甲方提供了完备的手续并已按时足额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代理服务费,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代理服务受到影响,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委托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代理服务费,又要求甲方继续提供相关代理服务时,乙方除须交清所欠费用外,还应从欠交之月起,按月向甲方支付所欠费用1%的违约金。乙方拒交的,甲方将立即终止代理服务。
六、本协议中的甲方和乙方之间仅限于协议内约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协议期间,乙方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制订补充条款。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补充条款内容: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3529129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地 址: 地 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